泉州一中关于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坛新秀评选推荐暨管理办法
发布者:校务公开 阅读次数: 12609 2016/02/19 09:11:00

     泉州一中关于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坛新秀评选推荐暨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泉教人〔2013〕113号 关于《泉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更好地践行“以人为本、个性发展、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全面提升我校教师队伍素质,树立名师意识,实现专家型教师学科的专业引领和辐射作用;加强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特级教师的推荐和管理,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及辐射作用,促进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确保学生受到最优质的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努力建设学习型校园,特制定本评选推荐暨管理办法。
        二.评选推荐办法
       (一)国、省、市中小学教学名师评选推荐
       1. 必须是在职专任教师,且符合国家、福建省、泉州市中小学教学名师的评选要求。
       2.参评教师还必须符合以下(1)~(2)条要求:
       (1)35周岁以上,具有高级教师职称、中高考成绩突出、学科竞赛或自主招生考试成绩优秀等;或35周岁以下,表现优异的青年教师(连续获得“校十佳青年教师”称号、高考成绩突出、学科竞赛或自主招生考试成绩优秀等)。
       (2)连续两年年终考评位居教师考评前60%。
       3.参评教师还必须符合以下3~7条中的任意三条或三条以上要求:
       (3)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具有自己独特的教学个性,在市区乃至福建省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如国家、省、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市职称评定小组成员,校际教研组长,省、市级学科专家组成员,省、市兼职教研员,任省、市学科学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任省学科学会常务理事以下职务,参加市以上级别命题等)。
       (4)考试学科教师所任教班级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应连续在两学年期末考试成绩(共四次)中至少有两次排名年级第一、二名(5人或5人以上学科在同类起点班级排一、二名,4人以下学科必须排在同类起点班级的第一名,其它两次成绩高于年级平均分。
       (5)两年内至少撰写两篇论文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并收入汇编(需要会议交流证书)、或在CN级报刊发表。
       (6)积极承担课题研究,担任市级(含市级)以上课题负责人。
       (7)两年内指导学生获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市一等奖以上奖励或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省一等奖以上奖励。
       4.符合2(1)~2)条要求且满足3(3)~(7)条中任意三条或三条以上的教师将由接受学校行政、教研组正副组长、年段正副段长、工会副主席以及学生代表等的民意测评。
       5.若当年有省市中小学名师评选,根据参评老师的综合排名先后报送名单。其他参评老师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为“泉州一中教学名师”。

       (二)省市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评选推荐
       1.申报条件
       (1)必须是在职专任教师,且符合福建省、泉州市学科带头人或学科骨干评选要求。
       (2)至少在学校带过一轮中考或高考(技能科教师由“技能科评审组”确认评选资格)。
       2.评选标准(满分100分)
       (1)教学论文(2000字以上)占10分。由理科评审组、文科评审组及技能科评审组根据论文质量按优秀10分、良好8分及一般6分计分。
       (2)公开课占30分。由评委根据评分标准现场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
       (3)科研课题5分。参加各级科研课题研究,承担课题或参与课题按照国、省、市、校分别计:5、4、3、2分。
       (4)年终考评25分。参加评选的前两年年终考评平均成绩乘以0.25计分。
       (5)教学技能奖励占10分。包括现场说课、评课、片段教学单项及综合比赛项目以及教学视频、教学课件、教学设计、试题集等非现场比赛项目。其中专业技能综合类竞赛省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计10、9、8分,市级一、二、三等奖计8、7、6分;校级一、二、三等奖计5、4、3分;专业技能单项类省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计7、6、5分,市级一、二、三等奖计5、4、3分;校级一、二、三等奖计2、1.5、1分。可累加,但不超过10分。
       (6)其他荣誉奖励10分:优秀班主任按照国、省、市级分别计10、9、8分;校“十佳”青年教师计8分;校优秀教研组长、优秀备课组长、优秀青年教师计7分;其他校级奖励计5分。可累计,但不超过10分。
       (7)民意测评10分。由学校行政领导、教研组正副长、年段正副段长及工会副主席、学生代表对参评教师进行民意测评,按测评成绩分的前10%、10-30%、30-60%、60—100%划为一、二、三、四档次,分别计10分、8分和6分、4分。
       3. 若当年有省市“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评选,根据参评老师的综合排名先后报送名单。其他参评老师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为“泉州一中学科带头人”或“泉州一中骨干教师”。

       (三)泉州市教坛新秀评选推荐
       1.申报条件
       (1)必须是在职专任教师,且符合泉州市“教坛新秀”评选要求。
       (2)至少在学校带过一轮中考或高考(技能科教师由“技能科评审组”确认评选资格)。
       2.评选标准(满分100分)
       (1)教学论文(2000字以上)占10分。由理科评审组、文科评审组及技能科评审组根据论文质量按优秀10分、良好8分及一般6分计分。
       (2)公开课占30分。由评委根据评分标准现场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
       (3)科研课题5分。参加各级科研课题研究,承担课题或参与课题按照国、省、市、校分别计:5、4、3、2分。
       (4)年终考评25分。参加评选的前两年年终考评平均成绩乘以0.25计分。
       (5)教学技能奖励占10分。包括现场说课、评课、片段教学单项及综合比赛项目以及教学视频、教学课件、教学设计、试题集等非现场比赛项目。其中专业技能综合类竞赛省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计10、9、8分,市级一、二、三等奖计8、7、6分;校级一、二、三等奖计5、4、3分;专业技能单项类省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计7、6、5分,市级一、二、三等奖计5、4、3分;校级一、二、三等奖计2、1.5、1分。可累加,但不超过10分。
       (6)其他荣誉奖励10分:优秀班主任按照国、省、市级分别计10、9、8分;校“十佳”青年教师计8分;校优秀教研组长、优秀备课组长、优秀青年教师计7分;其他校级奖励计5分。可累计,但不超过10分。
       (7)民意测评10分。由学校行政领导、教研组正副长、年段正副段长及工会副主席、学生代表对参评教师进行民意测评,按测评成绩分的前10%、10-30%、30-60%、60—100%划为一、二、三、四档次,分别计10分、8分和6分、4分。
       3.若当年有泉州市“教坛新秀”评选,学校根据参评老师的综合排名先后向上级部门报送名单。其他参评老师按照一定比例确认为“泉州一中教坛新秀”。

三.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对象
参加百千万园丁工程、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培训并完成培训培养周期规定的任务,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国家名师、省市中小学教学名师;省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省市骨干教师;市教坛新秀;泉州一中教学名师及泉州一中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坛新秀。
       (二)考核周期
与上级部门考核同步,每两学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三)考核指标
被管理对象任职期间,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1.热爱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自觉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书育人,乐于奉献,争当师德楷模。
       2.坚持教育教学第一线,遵循教育规律,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承担示范课(或研讨课、观摩课)和专业学术讲座。每个考核周期内,省、市教学名师、省学科教学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参加对口帮扶县“送培下乡”活动或在设区市[农村教师在县(市、区)],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省骨干教师)在县(区、市)、市直学校教师在校际、农村教师在片区,市骨干教师在片区(市直及农村教师在本校)及以上范围内至少开设1次示范课(或研讨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
       3.带头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每个考核周期内,省、市教学名师、省学科教学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至少承担或为主参加1个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为1个县级课题研究的核心成员,或主持1项校本课程开发); 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省骨干教师)至少承担或为主参加1个县(区、市,市直本校)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承担或为主参加1项校本课程开发);市骨干教师至少参加1个县(区、市,市直本校)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承担或为主参加1个校级课题研究或1项校本课程开发)。课题立项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科研机构审核认可。
       4.积极了解教育改革动态,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撰写)学术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每个考核周期内,省、市教学名师、省学科教学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在CN刊物上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至少1篇与本学科(岗位)有关的教育教学论文;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省骨干教师)在市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交流汇编上发表至少1篇与本学科(岗位)有关的教育教学论文;市骨干教师在县(区、市,市直本校)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交流汇编上发表至少1篇与本学科(岗位)位有关的教育教学论文。
       5.认真履行和承担培养青年教师和指导教育教学的帮带任务。每个考核周期内,考核对象须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签订协议,且每学年听课并评课不少于50节。考核对象应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做好师训工作,省、市教学名师、省学科教学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省骨干教师)每个考核周期应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意见、建议的书面材料。
       6.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带头学习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自觉参加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与考试,并通过或达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能力要求。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探索构建高效教学模式,在教学改革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7.认真学习教育理论,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学习能力,拓宽专业知识,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素养,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与研究,主动为当地教育教学工作出谋献策。具有较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积极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和专业进修,按要求参加省、市、县各级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的课时数。
(四)考核办法
       1、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日常管理和基础考核由办公室及教务处负责。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出台《泉州一中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考核细则》,认真负责地完成对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日常管理和基础考核,并建立考核对象的成长档案,同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2、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考核对象应填写有关考核表格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学校组织人员审阅考核对象提交的材料,并组织本校教师、学生(或学生家长)对考核对象的师德和教育教学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根据材料审阅和测评情况,实事求是提出考核的初步意见报送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3、学校统筹安排,为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将名优教师的课程、讲座目录上网开设网络选课平台;充分利用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各种优质资源开展工作,特别是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加强薄弱学校建设进程中,积极组织他们开展支教、送教、教学展示等活动。
       4、因调动、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有关职责的,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撤销其相应的称号并收回证书。
       5、建立联系制度。学校主动听取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6、对在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及专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故意干扰评选、考核工作的,经查实后将追究本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7.本管理办法从2013年试行,结合2015年省市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考核情况,经教代会讨论补充完善修订后正式实施,并与上级部门评选或考核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活动同步举行。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专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省、市教学名师,省、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及国家级、省、市骨干教师,可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安排参加业务进修、学术研究、参观学习、专题讲座、教师职务评审评委、学科竞赛和升学考试命题等,适时总结和推广他们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中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
       2、在职称评聘、提拔使用、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各县(区、市)和市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教科研经费等津贴。
所在单位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主动帮助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解决工作、生活方面的一些实际困难问题,为其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
考核等级达到优秀的省、市名师,省学科教学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可组织到知名高校进行访学、研修。
       4、按照评选要求被推荐并确认为国家、省、市、校级教学名师后,每学年(或每一个考核期)经综合考评为合格,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 奖励。
按照评选要求被推荐并确认为国家、省、市、校级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后,每学年(或每一个考核期)经综合考评为合格,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 奖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撤销相应的称号并收回证书:
       (1)存在《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有悖师德的20种行为之一,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无故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达一周以上的;
       (4)在专项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根据本《办法》专项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省、市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资格的。
       (8)违反校规校纪,应当取消其泉州一中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资格的。
       (三)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泉州一中学术委员会。


泉州第一中学
2016.1